今年十一黄金周,市场上旅游线路产品报价较往常有明显上涨,一时成为社会上关注的焦点。对此,行业向社会解释旅游团费上涨是理性回归,是旅行社按照《旅游法》有关规定调整经营模式的结果。其实,涨价只是一种表象,即将正式实施的《旅游法》中,很多条款内容与旅行社具体操作密切相关。那么《旅游法》实施究竟会对旅行社意味着什么?记者采访了国家旅游局副局长杜一力。
记者:《旅游法》实施在即,一段时间以来,旅游行业特别是旅行社界对如何贯彻落实好法律的要求,进行了广泛的学习交流和务实的经营策略调整,对此您怎么看?
杜一力:旅游人对《旅游法》有很多感受。《旅游法》征求意见过程中,旅游经营者对法律的制定“前所未有的关注”,提意见的人多,提的意见也多;《旅游法》4月26日颁布以后,业者对《旅游法》的研究学习“前所未有的深入”,各种解释、各种理解版本在网上流传,在业者中交流;眼看《旅游法》施行日期逼近,一批业者对自己的经营行为进行了“前所未有的主动调整”。乐观者说旅游市场开始出现“归去来兮”新态势;观望者看到更多的后续困难。这是一个调整期,有很多问题需要摆到桌面上认识、讨论。共识无价。
这是一次艰难的重启,但是这一次是旅游行业的自觉、自正和自度
记者:一些旅行社对即将实施的《旅游法》表现出一种格外“谨慎”的态度,在旅游价格上更是“犹抱琵琶半遮面”,社会对此产生诸多误解和质疑,您对此如何看待?
杜一力:“旅游价格上涨”,重启开始。国庆旅游价格上涨,是一个红灯停、绿灯行的准确信号。虽然旅游者对此有“借机涨价”的误解,但多数人还是认为“旅游回归本质,价格上涨也要鼓掌”。
在市场上走一圈,看到所谓涨价,其实是几家知名旅行社领衔,尤其是出境游旅行社为主,正在按调整经营模式的要求,向市场报出了价格和推出了新的合同。虽然对市场走势拿捏不准,犯嘀咕,但这些旅行社都站了出来,向游客和媒体说明和解释旅游涨价的前因后果,其间有对零负团费经营模式的检讨,有对《旅游法》规则的认识和认同。这些经营者就是推行新的旅游模式的第一方阵。站在第一方阵的人,代表了旅游行业回归规范经营的新态势。
这是一个起点,《旅游法》的顺利实施,还要过五关、斩六将。但是起点很重要,说明旅行社已经开始根据《旅游法》有关规定主动调整经营方式、纠正传统经营模式,说明这些旅行社有了依法经营的意识,还说明旅行社对“老模式”并非钟情而实属无奈,也反映了旅行社行业重塑旅游经营模式的再一次启程。因为在20年的市场竞争中,旅游行业已经是数度“整顿”,数度“调整”,数度反复,一步一步,现有的模式从起初的暗地操作,到灰色地带,后来基本成了气候,还形成了路径依赖,重新调整肯定非常困难。这是一次艰难的重启,但是这一次是旅游行业的自觉、自正和自度。
记者:您刚才提到,《旅游法》的正式实施只是一个起点,那么,在今后具体实施过程中将充满多方“博弈”,可能会有“重生”,也会有“消亡”。您认为在这种博弈中是否存在社会共识?促使这种博弈转向的真正动力又是什么?
杜一力:这个里边有相当的共识。《旅游法》是个高压线,谁都不想违法。旅游业的“自觉”,还不仅是不想违法这么“初级”,而是有大批旅游业者真的希望把原来的经营模式“彻底埋葬”。所以,议论者不断在判断,零负团费气数该尽了。
零负团费是个怪圈,是行业低级化的表现,这是业者同仁的心里话。零负团费就是最简单的价格竞争,席卷整个行业,有追求的旅行社也在其中。低层次竞争对旅行社业的正常成长有害:做一个团赌一次团,利润不保证,对接待方控制不力,对导游管理不力,眼看企业的资源变成一连串的个人利益。“四低”运行,尊严不存,发展不力。业内资深人士深刻地认识到,这些年旅行社行业在不规范中良莠不分地“活了下来”,主要是因为“三大市场”次第发展,国民旅游爆发性增长,机缘性的市场持续出现,“百俊遮一丑”,“大市场”掩盖了不规范经营对行业和企业的致命伤害。“求变”,旅游业者的内在动力才是最重要的。
改变这种局面,不能靠个人力量,也不是靠几个良知企业就能做成的。建立良好的外部环境,明是非,立“红绿灯”,用最强大的外力来推进,立法是最根本的途径。因此,对正规的旅游业者来说,《旅游法》创造了最好的外部环境。
记者:《旅游法》的实施是人心所向,人心所向必有共识,共识的凝聚便会生成一种强大的社会合力,您认为这种社会合力在目前都包括哪些?这种合力对《旅游法》实施后的角色发挥将起到什么作用?
杜一力:的确这个里边有相当的社会合力。
一是社会舆论的合围已经形成声势。近几年不时发生并进入公众视野,恶性的香港阿珍事件、云南游客被便溺事件以及刚刚发生不久的台湾导游打大陆领队事件,零负团费危害之恶劣一眼难以倾尽,希望这些案例能成为中国旅游者的反面导游教材,以警示、教育整个社会。
二是旅游者的维权力量崛起。不要以为与旅行社形成对弈的旅游者才是维权,事实上,市场最大的力量是旅游者“用脚投票”。强大的自由行、自驾车发展速度远远高出旅游团,其中也有旅行社的服务不如人意的地方。当然,社会上热炒的恶性事件都是游客与旅行社和导游的博弈,对于旅行社,这些有博弈能力的旅游者是不受欢迎的人,但是这些人恰恰是逼迫我们调整的强大反作用力。
三是这次贯法中,还明显看到了行业协会组织的作用在增强,面对行业共同的利害关系,企业单枪匹马难以有所作为,中国旅行社协会、还有上海、广州等地的旅行社协会,组织会员对《旅游法》涉及到的旅行社法律问题做了很深入的研究,此时行业组织发声、发言、探究问题,对大家实实在在有帮助,对本企业有用,在这个过程中行业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更可贵的,协会组织对旅游法律问题的研究,不是竭尽所能地在法律上找缝隙、打边球,对会员负责,而是对社会负责。大家为了一个行业的共同利益“而共同奋斗”,市场主体走向成熟的表现。
四是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正在按照《旅游法》要求形成强大的监督机制。与过往任何时候不同,各级旅游部门不只是作为旅游企业的主管部门,即想严管,又想留给企业一些余地,犹抱琵琶半遮面。行政体制改革,已经让管理部门更多地站到了维护游客和经营者双方的合法利益,站到了一个裁判的台阶上,站到了一个吹哨的位置上。
各人要演好自己的角色。《旅游法》的正确贯彻施行,各方面角色都已经站在了自己的球位上,规则就会发生应有的作用了。
记者:《旅游法》实施已是箭在弦上,但《旅游法》的真正落地也将任重道艰,您认为今后依法兴旅将会面临怎样的局面?
杜一力:下一章节是“过五关、斩六将”。依法兴旅,还有很多困难和问题要克服。今后一个时期,是一个重要的市场调整期,有一些系统性的问题会逐步出现,需要一一解决。旅游价格的调整,只是开端,远不是《旅游法》规则的全部落地。从市场价格开始,旅行社的深度调整,还才刚刚起步。接下来组团社作为旅游活动的龙头,与龙身、龙尾的联动还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精细而深度调整、调试、联动。调整好了,新的经营模式建立了;调整不好,难以为继。
旅游法治环境的完善和舆论的合围,正在加速旅游者的成熟
记者:旅游市场的成熟很大
程度上依赖于旅游者认知的成熟度。您认为《旅游法》的实施会对旅游者产生怎样的影响?旅游者的自觉和觉悟是否会对中国旅游市场发展的预期产生改变?
杜一力:中国旅游者市场不成熟,“低价格偏好”的社会基础很强,所以,“2000元游新马泰”、“一元钱游香港”,听上去匪夷所思,但居然就有市场,规模还很大。市场导向改变,有一个旅游者觉醒、觉悟的过程。问题的关键是做旅游者觉醒的催化者,还是能蒙一个是一个,继续老的玩法?在这次调整中,业内有识之士的认识很朴素,但很重要:旅游市场并不是无限大,老的玩法不光是持续不下去,而且大量的是一锤子买卖,根本就进行不下去。旅行社从业人员是真心不想继续了。我们的判断是旅游者成熟程度可能会超过我们一些人的预期——《旅游法》把旅游者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以及权利救济途径都规定得非常明确,这是一次大规模的社会催化,旅游者将会迅速成熟。想想一个“三聚氰胺”教育了所有的奶粉消费者,一连串的“阿珍”事件比“三聚氰胺”的影响力也不小多少。包括那些“王海式”的旅游消费者,从促进市场的规范上来说,也是具有正面意义的。旅游法治环境的完善和舆论的合围,正在加速旅游者的成熟,继续使用违规违法的经营模式,太有可能成为反面教材了。没有抓住机会趁势发展,反而“死得很难看”,谁愿意?
《旅游法》的责任链条已非常清晰:谁组团,谁负责,负责到底
记者:旅游产业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生态”链条,您认为在这个链条当中,旅行社占据怎样的地位?它的行为会对整个链条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旅游法》的实施又将会对这一生态链条产生怎样的影响?
杜一力:掌握客源的旅行社是最牛的,掌握垄断资源的旅行社是最牛的。现在掌握产品资源的旅行社不多,过去曾经紧俏的资源现在都不紧俏了,所以掌握客源的旅行社在旅游产业链条上是占据主动位置的。在规范的经营模式下,组团社是要支付所有的成本,并且给接待社留下利润空间的。现实中这一环节实在谈不上规范,包括《旅游法》实施之后,很多组团社可能还是没有把接待社的成本给足。成本不足,就会有“事儿”,这是一个铁定的规律,接待社绝对会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堤内不足堤外补,从它的下游各家想办法。最后,旅游者还是会成为筹码。多少年来,旅游案例的共同特点,都是旅游者在一个很长的旅游链条中找不到责任者,一个无头官司打到不了了之。但是,《旅游法》的责任链条现在是非常清晰了:谁组团,谁负责,负责到底。接待社不按组团社的计划单操作,组团社对接待社的行为负责。责任关系很明确。
《旅游法》强调和明确旅行社和导游的关系只能是劳动关系,“买团”“卖团”都是非法的
记者:作为处在旅游产业生态链条重要一环的导游,尤其是社会导游的归宿问题,一直以来成为业内外讨论的热点。您认为解决社会导游“无所皈依”的现状及随之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应该朝哪个方向走?《旅游法》中对于旅行社和导游之间关系又是如何界定的?给我们什么启示?
杜一力:导游在旅游活动的一线,规规矩矩按行程单操作,抑或是“将在外军令不受”,取决于导游对旅行社关系的依存度。旅行社所属的导游问题简单,有旅行社的“家法”和导游的更多切身利益,对导游工作行为的约束性略强。一般认为乱象由社会导游“无所皈依”而来,社会导游无保障亦无约束,短期行为,急功近利。
从业外研究者的视角看“无所皈依”,答案都是直线的、明确的、简单的:所有的人大常委、人大法律研究人士,以及调研涉及到的社会各方高度一致地认为,旅行社应该把导游养起来,不能让导游没有工资没有保险拿钱买团。唯旅游行业疾呼,以为不可。因为旅游活动的季节和时段特点、灵活变化特点,从经济规律决定用工制度的理论高度,反对强制旅行社养所有的导游。行业代表最具有“专业精神”的一句话就是法律规则不可“违反经济规律”。最纠结的是社会导游,近3年调研近百位导游,导游发出的最强音就是“给导游保障:薪酬、保险、安全”,但是在保障方式的路径选择上,如果规定导游必须成为旅行社的员工,只为一个旅行社工作,几乎50%的导游说:我得看看,拿钱会不会比现在多。还有一部分年轻导游干干脆脆说,我不愿意!我喜欢自由工作和生活。
对“无所皈依”的理性认识是:社会导游已经是一个自由职业了,回到有保障的“体制内”(如开放之初)是回不去了;全部回到旅行社,也是一个既不符合经济规律且不符合旅行社和导游真实意愿的选择。在现在的法律体系中,自由职业者是可以有薪酬保障的,《劳动法》明确了这类劳动的报酬方式,具体到导游职业,就是明码标价的“导游服务费”,不是三十、五十的带团补贴,而是能够体现导游劳动价值的全额费用,包括导游档次、水平和创造性劳动。谁保障律师的薪酬?不就是办案费用来保证吗?服务业按服务收费,并不意味只是家政人员小保姆的月收入,才是服务费的标准吧?但是,在现在法律体系中,对自由职业者的劳动保障有些方面是不够健全的,比如对自由职业者的缴税,就没有监管到位;所以,和缴纳税赋挂钩的社会保障体系也就不健全。这才是导游保障不到位的基本制度缺陷。
怎么办呢?我们已经出发,已经走得太远,我们已经不能回到原地,也不能等着社会保障制度对自由职业者的保障健全进行调整。《旅游法》没有能按照社会各界要求的那样,以导游统统回归旅行社的方式,解决社会导游的归宿问题。因为社会导游的出现本身就是社会劳动制度的演进和旅游规律的演进形成的结果,现代社会还会有更多的这种自由职业出现。一个充满创造性的社会里,会有相当数量的人自由执业,他们是社会的活力细胞,不能适应这种变化的社会是有僵化症的社会,不能适应这种发展的行业是有僵化症的行业。
《旅游法》要规范和能规范的,就是旅行社和导游之间的关系和行为准则。从38条到41条,旅行社和导游有明确的责任关系,导游是接待社提供的,先规范接待社,然后才能规范导游。接待社和导游之间的责任关系,也是明确的。接待社要发给导游工资,旅游者的团费中要有“导游服务费”,那不是叫导游向游客去领这个服务费,而是告诉旅行社和旅游者,旅游成本构成中就有“导游服务费”这个组成部分!也是告诉旅行社,合同中已经告示你是收了导游服务费的。旅行社和导游的关系,只能是一种关系,就是劳动关系。《旅游法》强调和明确旅行社和导游的关系只能是劳动关系,“买团”“卖团”都是非法的!而且在旅行社和导游的关系中,旅行社是要有控制力的,如果控制不住导游的行为,发生的所有损害旅游者的行为,旅行社是要负责任的。近期北京发生的一起严重损害旅游者的事件,有分析说,这是一个黑导的个人行为。请注意,《旅游法》规则,这个模糊地带是不存在的,黑导是谁请的?旅行团是谁组的?旅游者可以就此要求旅行社负责。这么重的责任,还敢继续卖团给导游?
做买卖,对自己的产品没有信心,没有培养真正的消费者市场,只靠导游拉客,终将难成事。很多对自己产品有信心的商家,其实对今天这样的模式已经厌烦很久了
记者:规则缺失的状况下,便会利益丛生、怪状频现,“旅游购物”便在这种情况下形成了自己的一种生存之道。《旅游法》实施后,对于依靠“扭曲规则”而寄生的利益群体是否会像一些人认为的那样纷纷倒下?购物商店、自费项目,自此何往?对于购物商店等商家今后的发展和走向,您有何建议?
杜一力:《旅游法》落实过程中,对要不要“购物”、如何界定强迫购物、什么是指定的购物商店,很多人在文字上纠缠来纠缠去,其实谁都明白,哪些商店是问题的根源。不仅国内部分地区,境外的很多地区,也有很多依附在旅游产业链上的特殊商业机构。业内业外,谁都知道这些机构的生存之道,也都知道他们给当地带来了一定的利益,当然也知道,扭曲旅游链的原动力,80%就是由这些机构产生的。
一直以来,旅游者都有一个搞不懂的问题,说导游领他们进的商店,也不像“黑店”呀,宽敞、高档的店面,还都有商品价格标签,甚至有时候老板或董事长还出面与购物者见见面,聊聊天,服务挺贴心的,除了东西太贵,没有别的疑问。是的,除了商家和旅行社导游的交易不阳光,其他的一切并无异议。但是这里的交易模式是特殊的,商家专为旅游团“服务”,却与旅行社、导游私下交易,旅游者的购买力是他们交易的“标的”。说他们特殊,还因为同样商品,这里的价格高得离谱,也因此,当地居民永远不会眷顾;说特殊,这类商店很少在闹市,经常处于旅游景区附近的特殊地段上,旅游团必经之地; 并且,这些商店很多商品还都是著名的地方特产,都打上“当地名产”“地方文化”的标签,有的还真是知名企业,其中一些商家的社会政治地位还不低。
《旅游法》能撼动他们?真如台湾业界所预测的那样,这些商家将在《旅游法》实施的过程中纷纷倒闭?这真正是个考验。重大利益调整,此乃大关。
倒闭不倒闭,在于这些特殊商家肯不肯调整经营模式。导游、旅行社的回扣不给了,虚高的价格调下来,与市场同类商品价格相当,为什么就不行呢?做买卖,对自己的产品没有信心,没有培养真正的消费者市场,只靠导游拉客,终将难成事。很多对自己产品有信心的商家,其实对今天这样的模式已经厌烦很久了。有的商家说,给导游和旅行社的回扣,放到市场上打广告,早就打出名堂了;放到高租金的商铺去经营,成本也不会比现在更高。如果《旅游法》施行之后,旅游者一买到不如意的东西或者掺杂了自费项目,就要退货、赔偿,哪有不亏的?这样的买卖确实无法继续了。
变局中的淘汰,变局中的进步,自己选了!
《旅游法》的根本之处是将包括第三十五条在内的旅游市场规则悉数体现在民事合同规则中,把旅游市场的规则交给旅游者和经营者双方,共同遵循明确的规则,以契约精神和契约方式规范各自的行为。《旅游法》开启了旅游者维护自身权利的“里程碑”
记者:国庆假期临近,业内业外都格外关注今年的十一黄金周,有人曾以“面临大考”形容《旅游法》的正式实施。更有甚者,有人认为《旅游法》的施行会导致市场休克,链条断裂,这是否有“杞人忧天”之嫌?您对此有何看法? 我们应该如何全面理解《旅游法》第三十五条?
杜一力:国庆期间旅游价格调整,成交量可能是下降的,国庆之后的这种趋势可能会依然延续。旅行社沉不住气,不断呼吁说“市场就要休克了”。
旅游部门也在跟踪,并且预测可能会有一部分一直在观望的企业会杀将出来,重祭“零负团费”的大旗。此刻需要的是信念和坚持:第一,成交量下降实际上是购物团退市、购物团休克。希望它就此休克,醒过来不是好事。第二,好雨知时节,品质团成长正当时,希望有作为的旅行社抓住机遇,重塑产品,重塑品牌,重塑企业。后《旅游法》时代,指望风头过去,继续使用老一套方法生存和运行,可能不行。认为旅游者还是什么都不明白,跟着旅行社的指挥棒转,这是大大地低估了旅游者的素质,大大低估了旅游者依法行使旅游权利的决心和意志,大大低估了中国法制建设的步伐和力度!旅行社学《旅游法》,不要光看第三十五条,第35条属于行政监管的法条,如果《旅游法》仅仅依靠第三十五条的规则,主要由行政部门规范和治理,还不能说从根本上突破了过去的治理模式,《旅游法》的根本之处是将包括第三十五条在内的旅游市场规则悉数体现在民事合同规则中,把旅游市场的规则交给旅游者和经营者双方,共同遵循明确的规则,以契约精神和契约方式规范各自的行为。从某个角度说,诉权掌握在每一个旅游者手里,而旅游者是成长的,旅游者的成长之日就是旅游市场的成熟之日。我们正在路上。所谓休克和断裂之说,是可能产生的波折,不具本质意义;规则建设和法律保证,是长期规范发展的基石。
记者:法不责众,以“赌”试法等观念和行为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一直存在,您认为这种情况在《旅游法》实施过程中是否依然会“痼疾”难消?《旅游法》的施行告别了旅游业“有限执法”的局面,尤其是《旅游法》中关于“诉权”的明晰化,使旅游业告别了“执法者是旅游主管部门”的尴尬,您认为这种变化的真正意义是什么?
杜一力:多数企业认同建立规范的市场规则,但是旅游市场太大,不规范的旅行社什么都敢做,因此有很多旅行社顾虑法不责众。
大家可以看到行政部门的执法力度前所未有的增强。行政部门执法不力,旅游者、经营者都可以追究“行政不作为” 之责。但是,如果仅靠行政部门对市场的监管,一定会有疏漏的。说《旅游法》形成了合围,是因为《旅游法》开启了旅游者维护自身权利的“里程碑” 。
因为“诉权”前所未有的清晰地掌握在旅游者手里,今后的局面还真的不好预测。我引用一位旅行社经理的博文“《旅游法》来了,还敢赌吗?”这位业内人士说,不是如何回答这个问题,而是谁回答这个问题。作者看得很准:一直以来《旅行社条例》也是禁止零负团费的,但是执法者是旅游主管部门 。《旅游法》施行以后,依法判断是否“不合理低价”的是整个法律界,律师、司法机构都将参与到这个问题的解释和判断中。游客也有对此的理解和解释。我认为,凡涉及游客利益的事,一定不是自己单方面解释可以过关的,游客一定会求得律师的帮助,寻求司法的裁判。个别旅行社可以赌,但是要接受后果!现在不是赌完用一个惯例,就可以过去的了。
我补充这位业者的意见,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是契约经济,每一个主体都是主动的,行政部门执法力量可能有限,执法不足,常有疏漏;而《旅游法》正式实施之后,旅游者获得权利救济的大门广开,法就有可能责众。这是《旅游法》法力所在!
规律就是旅游者本质上不能接受那种购物旅游的方式,有第一次没有第二次,一锤子买卖,扭曲的市场规律明显已经难以为继
记者:有人认为,低价出游不是旅行社的主动选择,而是旅游者的主动选择。有什么样的市场,就有什么样的行为,低价市场将长期大量存在,这是市场规律。对此,您怎么看?
杜一力:这个问题好,好在旅游人不以一己之利论是非, 而是着力探索行业规律。我们客观地探索规律,离树立先进的行业精神、建立先进的行业文明又进了一步。
我们处于旅游市场的发展初期,低价格偏好是很多人的消费习惯,想尽量少花钱,尽量多办事,这其中包括我们自己。正因为有这样的文化基础,“零负团费”这样的神话故事才大量存在,而且形成了“广场效应”。但是从规律上说,大量存在的现象和“广场效应”并非就是合理的,更不一定代表方向。
需求和需求是不一样的。旅游需求的本质,是人的发展需求;发展需求一般都“不好伤”、“伤不起”。清醒者知道这所谓的“选择低价的市场规律”和“伤不起的发展需求”在本质上是冲突的。选择再低的价格,旅游者还是会要求精神满足。都是规律,何足依?何足凭?难为旅游人。好在多数业者并不认为这种低价市场、购物团能够大量、长期发展下去,而是普遍感到危机。业者知道,越来越多地区的客人是不吃购物这一套的,不管你是“强迫”还是“温柔”。所以旅游中所谓的购物团,是按客人的地区和客人吃不吃这一套而区别计算价格的。有的地区客人就是不购物,旅行社凡赌必输,所以,这样的旅游者在参团中反倒有了一个合理的价格机制。这样的地区越来越多,这就是规律,规律就是旅游者本质上不能接受那种购物旅游的方式,有第一次没有第二次,一锤子买卖,扭曲的市场规律明显已经难以为继。
行政部门只要做一件事,查处违法,无论他是什么旅行社,来自何地。培育公平市场,政府职责矣
记者:责任与义务、风险与利益总是相伴而行,不可或缺。《旅游法》施行到位之后,旅行社业是否意味着大“洗牌”和大变局的发生?又将形成怎样的格局?您如何看待这种变局之后的风险与利益的分享?变局后的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又将何去何从?
杜一力:法律施行到位之后,在法律规则引导下的市场分工格局会出现变局。
大家普遍的印象是如今旅行社的责任太大了。有人调侃说:万能的旅游从业者,像工商局一样判断供应商是否合法,像交管局一样保证车辆资质真实,像物价局一样保证商品价格合理,像质检局一样保证游客不买到假冒伪劣,像移民局和安全局一样监督游客不非法移民,并且要像精神文明办一样,要求游客旅游行为文明。这种说法没有说错,旅行社经营的本质是对产业链进行信息连接,所有这些要求其实就是一个主要要求:信息真实。《旅游法》对旅游责任链条的明确中,有一个永远不可缺失的主角——组团社。产品设计出了问题,要负责;接待方出了问题,要负责;导游出了问题,要负责;游客买了假货,也要负责。真所谓“挣的卖白面的钱,操的卖白粉的心”。
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增强责任就是增高门槛。如果没有这个控制能力,你就不要卖这个白面。你可以把责任交给有控制能力的旅行社,你做能够自我控制的那一段,比如接待,比如代理,当然你也就只能挣接待费和代理费。责任和利润大小成正比;风险和收益大小成正比。这就是市场规律!
很庆幸在《旅游法》明确的产业责任链条和利益链条中,总有一款适合你。可以做批发商、做组团社,对产品的组装和过程负责;可以做代理,在所在的地区找来客人,但招徕中以批发商的名义和法律身份签约;还有变化,长期以来你主要是代理收客,但有一天在某个市场上,你的客人多了,对行程的控制能力强了,别人也可以为你代理,包括原来合作中的批发商,在本次交易的法律关系上,你是批发,你负责任。法律给了你这个空间。按《旅游法》规则,企业的身份是开放的,但是从事不同的业务,批发、代理、组团、接待,法律责任各不一样。
在市场上承担不同的责任,矛盾高发期的市场有望形成强大的追责系统。责任会把我们旅行社引导到按能力经营的分工格局中去。我们分析了多年的所谓水平分工、垂直分工,将在规则引导下实现,而不是行政推动,更不是行政划分。谁规定组团、接待、批发、代理,谁就要负责查处超范围经营的行为,行政划分简单,跟踪检查困难。按规则进行分工,追责系统由经济关系构成,无处不在,利益相关,将形成企业自负其责,共负其责,形成一个成熟的市场。
同时,也要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同志说,不要人为地反对“委托代理”,不要干预企业的经营范围,那是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行政部门反对无效!也不可用行政手段,反对别的地方旅行社在本地收客和代理,如果因为保护本地企业,而造成旅行社能力不济伤及游客,游客的投诉将会是旅游部门的问题。行政部门只要做一件事,查处违法,无论他是什么旅行社,来自何地。培育公平市场,政府职责矣。
对《旅游法》,我们的责任是施行,而不是“应对”。应对,可能失去主动调整的机会,是一个行业的损失;如果错过机遇,让各种“应对”成功,法制失灵,则是行业的大不幸
记者:有业内人士认为,旅游作业方式的转变不仅会调整市场秩序,还必将引起旅行社增长方式的转变,将市场各方主体对价格的关注引导到对服务的关注上,对此,您怎么看?转变和转型,也就意味着阵痛,甚至是一段时期内的长痛,更非一日之功,但风雨过后才能见彩虹,旅游业转型是否也意味着这样的过程?那么,支撑这种转变的力量来源于哪里?《旅游法》应时而生,对行业发展将会起到怎样的作用?在现在的体制机制法制环境下,我们应该怎么做?
杜一力:消费者对服务价值的认同和旅行社服务质量的提升将引发旅游行业的升级转型。
这个过程会很长,会有反复,但是方向不可逆转。就法律和制度建设来说,是非是明确的,规则是清晰的。并且,体制的支撑,旅行社,旅游协会,各方面都在加快成熟,旅游者也在加快成熟,各方面的成熟程度,决定着我们的转变程度。
我感受到,行业希望转型是真实愿望,是结束春秋战国立秦律的时候了。对旅游者成熟程度的判断呢,也是比较积极乐观的。转型是一个过程,一般情况下,随着旅游者维权意识的逐步提升,市场会逐步转变,就像现在一个地区一个地区地转变一样。也可能会突变,产生一些大的案件、典型的案件,成为社会热点,就像奶粉行业和食品行业,成为众矢之的,几乎全行业休克,受到重创。重创之后行业一定会纠偏并且重振。但是这种突变加速的代价太大了,如果我们行业能够认识规律,按规则办事,还是有可能避免这种厄运的。相信,在法制日益健全的条件下,非主流的东西会逐步缩小市场,规范经营成为主流。从这个角度说,《旅游法》应运而生,是一次历史机遇。
但是我们也都有对体制和机制扭曲的深刻认识,那就是道格拉斯·诺思制度学派的学说中分析过的,“历史表明,人们过去做出的选择决定了其现在可能的选择”,与已有的体制机制有联系的一切力量,无论组织与个人,都会千方百计地维护自身的存在,不为正义和公平,为了自己的既得利益而尽力去维护它。因此选择某种制度容易,但放弃或者纠正却很困难。这就是所谓恶性的路径依赖。所以,无论怎样晓之以意,律之以法 ,老的经营模式的各种基础是不会在一夜间蒸发的。过五关、斩六将,远不止本文对行业内几个主要链条的思考,还包括了游客的复杂程度,政府部门改革的复杂程度,司法救济的大小问题等等。涉及的社会各方,都会从自己的利益或者角度,对此作出正能量或者负能量的反馈,使事实上并不复杂的事情变得加倍复杂。所以,依照法制进行经营方式的调整注定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时间长短不重要,重要的是我们始终不能迷失方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体系,是大家共同的生存基础。对《旅游法》,我们的责任是施行,而不是“应对”。应对,可能失去主动调整的机会,是一个行业的损失;如果错过机遇,让各种“应对”成功,法制失灵,则是行业的大不幸。旅行社已经走在“归去来兮”的路途上,社会期望的是王者归来。